20世纪50年代起,惠阳地区地方法院成立公证处,设有公证员。1956年5月11日,惠阳地区人民法院成立附设公证室,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未期,惠阳地区的公证制度一直处于时续时断、办办停停的状态。80年代初期,惠阳公证制度开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,惠阳县公证处正式开办。经惠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,成立惠阳县公证处。1981年2月惠阳县公证处划归惠阳县司法局管理,明确行政级别。惠阳县公证机关开始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和公民申办收养子女、继承财产、遗嘱、赠与、委托、转让以及房屋买卖等公证。
1982年4月13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》颁布后,随着人民群众对于公证制度的逐步了解和认识,申请民事公证的逐渐增多。国内民事公证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遗产继承、房屋买卖、分家析产、房产证明、收养子女、房产证明、赠与等公证事项。尤其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继承权、确认产权、宅基地使用权、房屋搬迁等,更成为民事公证的主要内容。
1994年5月6日,国务院批准撤销惠阳县,设立惠阳市(县级)。次年6月,惠阳市公证处正式挂牌。1995年以后,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,惠阳市公证机关仍把民事公证作为防止纠纷、减少诉讼,稳定社会、发展经济的重点 ,积极办理诸如房产赠与、产权登记、财产继承等的民事公证。
2001年惠阳市公证处脱离行政机关体制,改为事业单位体制,2002年,惠阳市公证处实行转制后,改为自收自支,激发了活力。后针对公证人员在公证工作中的过于注重经济效益,忽略社会效益的行为,开始加强思想政治教育,要求树立公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服务思想,用实际行动搞好公证工作。
2003年3月,经国务院批准,惠阳撤市设区,2003年6月10日正式挂牌,惠阳市公证处改为惠阳区公证处。
2012年,惠阳区公证处改为惠阳公证处,明确为公益三类事业单位。
2017年6月,惠阳公证处由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改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。
2022年4月,惠阳公证处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为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,公证处发展进入了新时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