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 告
兹有当事人郭伟力于2024年2月向我处申办遗嘱继承公证,并提交了《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》【檔案編號:YL7132(AO)24015/T】,该声明载明:被继承人郭仕良、郭运兰生前均立有遗嘱【①立遗嘱人郭仕良于2001年3月9日在惠阳市公证处(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公证处)所立的(2001)惠阳证内字第139号公证遗嘱、②立遗嘱人郭运兰于2001年3月9日在惠阳市公证处(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公证处)所立的(2001)惠阳证内字第140号公证遗嘱】。
本公证机构已予受理该公证申请,如对被继承人郭仕良、郭运兰的上述情况有异议(包括但不限于被继承人存在其他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,或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),请在公告期(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)内向本公证机构提出书面意见,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;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主张的,本公证机构将应当事人郭伟力的申请,按照上述情况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。
特此公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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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公证处
2024年2月19日